免费学习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解读课程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最新政策】 2021-10-12 10:35:20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解读课程免费学习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为了使一级注册建造师更好地学习领会这些政策文件精神,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精心制作了9门政策解读网络课程,于日前在“全国住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在线学习平台”(http: //www.mayortraining.net)正式上线,免费提供给一级注册建造师作为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据了解,这9门政策解读网络课程包括推动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等方面。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解读免费课程】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解读课程免费学习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观看操作说明】


第一步:注册并登录后,进入我的课堂,点击左侧“选课中心”,在课程分类中选择“班级选择”;

第二步:找到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政策解读专题),点击“选择班级”;

第三步:点击左侧“我的班级”,找到已选择的班级课程,点击“进入学习”即可开始学习;

第四步:完成班级内全部课程的学习后,需要对毎个课程进行“课程评价”,评价完成后核对个人信息,即可“生成学时证书”并打印。




相关链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2021-09-29 


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工作内容

(一)实行电子证书。


1.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2.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4.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二)开展延续注册。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建造师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 65 周岁当日。


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


点击下载附件↓

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关于举办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25号),启动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并要求进行继续教育。为满足广大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需求,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决定在全国住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在线学习平台”推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网络课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政策解读;

(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三)建筑业新技术;

(四)绿色建造与转型发展;

(五)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

(六)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


二、培训对象

一级注册建造师


三、其他事项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其中,必修课中的政策解读课程免费提供,其他必修课程费用240元;选修课程费用360元。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的课程费用为360元。

学员可登录“全国住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在线学习平台”(http://www.mayortraining.net)自行注册,在线缴费学习,培训开具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在线申请)。接受企业集体报名,统一交费。

 

联系电话:

建筑工程专业咨询电话:010-64891901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咨询电话:010-64825721

技术支持电话:010-84805081

学院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64925116     

    

 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2021年9月13日





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实施电子注册证书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今年8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北京、上海、浙江等19个省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截至目前,全国3.4万名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电子注册证书已全部在注册系统内生成;已有14.3万人次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占19个省市一级建造师总人数的27.67%……这组扎实的数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电子注册证书,提升注册服务的标准化、电子化水平的有力证明。


实施电子注册证书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一直以来,注册证书使用不便成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困扰。在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行的10个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项目中,实施电子注册证书项目是其中之一。为此,建筑市场监管司制订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为工程技术人员执业提供便利。


如何申领电子注册证书?怎样使用电子注册证书?建筑市场监管司会同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专门编制发布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手册,详细说明了电子注册证书的使用方式、条件、要求和法律效力等内容,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上对外公布。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和中国建造师网中,增加了扫码查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核实有关信息。人员注册系统也实现了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数据对接,通过不断加强对注册系统的联调联试,确保注册系统运行稳定和安全。


注册证书从纸质阶段逐步发展到电子阶段,需要做好衔接和转型。为保证企业经营和注册人员执业活动平稳有序,专门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内电子注册证书和纸质注册证书并存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办理实现零等候、零费用、零跑腿,全国3.4万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和19个省(市、区)51.6万名一级建造师可随时随地申请并使用电子注册证书。”如今,实施电子注册证书的成效越发显现,相关负责人补充道,“通过扫码查询,监管部门、用人企业和社会公众就可以清楚地了解注册人员的相关信息,促进了信息全社会共享和全过程透明。”


为群众办实事,需要在“实”字上持续下功夫,让群众持续满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今年年底前在剩余的12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同时研究增加扫码办理、延续注册等新功能,展示个人注册轨迹、不良行为等信息,丰富电子注册证书内容,更好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在电子注册证书办理、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典型案例,我们也将及时进行总结与推广,让注册执业人员更直观了解电子注册证书的便利性,增强获得感。”相关负责人说。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9.10  流苏

主办单位: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京ICP备16007194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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