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 2018-01-06 21: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第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 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4月25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励和导社资本与基设施公用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交通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用竞方式依授权华人共和国内外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设施公用业特经营当坚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设施公用业特经营限应根据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以上方人政府当建各有部门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九条以上民政有关业主部门政府权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出部门以委托有相应能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

(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县级上人民府应当权有关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实施构根据审定的许经营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实施构应当招标或判文件中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第十七条实施构应当平择优择具有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施构应当依法选的特许经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第二十条特许营协议当明确格或收费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政府以在特许营协议就防止不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缩短办理时限部门据本办第十条出书面审意见经明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家励金融构为特许营项目提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可以予特许营项差异信贷支,对合条目,贷款限最长可30年。探索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四条国家励通过立产业基等形式入许经项目资金。励特经营项公司行结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采用成,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县级上人民政府有关门可以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二十六条特许营协议方当事人当遵循诚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不履行特经营议约定义或者行义务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第二十九条特许营项目及新建或扩建有关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特许营者应根据有法律、行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二条特许营者对及国家安的事项负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实施构和特经营者应对特许经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实施构应当照特许经协议严格义务为特许营者设运特许经项目供便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十五条需要府提供行性缺口助的特许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第三十六条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三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三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因特许营期限届满重选择特许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县级上人民府有关部应当根据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将社作为析和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管门投诉或者实施构和特经营者提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县级上人民府应当将许经营有施、许经营门协机制成以及责等息向开。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特许营者应对特许经协议约定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四十七条实施构和特经营者应制定突发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四十八条特许营者因可抗力等因确实无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九条实施构和特经营者就许经营协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实施构和特经营者特许经营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特许营者认行政机关出的具体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县级上人民府有关部应当对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基础施和公事业特许营涉及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由国务发展改革门会同有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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